关于做好2020年度重大疾病特困职工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0 作者:浏览次数:0 分享至:

 

各分工会:

为准确掌握2020年度全院大病、重病特困职工基本情况,院工会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大病、重病特困职工调查摸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摸底对象:

根据院工会《工会会员慰问和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次调查摸底范围为学院2020年度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以及职工家庭遭受突发性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帮扶条件:

1.大病帮扶:困难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子女患大、重病(病种仅限洛阳市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目录中的35类病种,病种目录详见附件)。

2.生活帮扶:职工或职工家庭遭受突发性事件导致生活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人均收入低于2020年洛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600元的家庭。

三、申请材料

1.职工个人填写《洛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

2.大病重病证明材料:提供本年度医疗诊断书或出院记录及医疗机构费用清单复印件、医保机构报销清单复印件(病种符合洛阳市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目录中的35类病种)

3.生活困难证明材料:提供遭受突发性事件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以及职工本人及配偶子女收入证明或低保证明。

四、具体要求

特困职工调查摸底,是一项细致繁杂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学院党委行政的温暖是否及时准确送到最需要温暖的职工家庭中的一件严肃的大事。

1.请各分工会要严格对照条件,认真做好调查申报工作。确保全员覆盖,做到不重不漏不错,准确掌握教职工家庭实际困难,决不能让一个特困职工因工作疏忽而漏报。切实把对特困职工家庭调查摸底工作抓实做好。

2.各分工会要高度重视调查登记工作,加强领导,专人负责,严格审核,在申报前需公示无异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对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工会将上报上级工会申请进行帮扶(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3.各分工会要做好特困职工家庭申报资料档案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私自损毁、擅自涂改、伪造凭证。

4.困难职工家庭一户一报,职工家庭成员多人在学院工作的,对同一事由,只能由其中一人申请办理帮扶,不得重复申请。

5.请于2020年12月20日前统一以分工会为单位审核、部门负责人、分工会主席签字后将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院工会(电子版发送工会邮箱lyzyjsxygh@163.com)。

附:洛阳市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病种目录

 

 院工会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洛阳市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病种目录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原位癌;

②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③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④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⑤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⑥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①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②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③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④发病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①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Ⅰ);

②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Ⅱ);

③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Ⅲ)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②肝性脑病;

③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④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①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②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持续性黄疸;

②腹水;

③肝性脑病;

④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①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Ⅰ);

②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Ⅱ);

③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Ⅲ)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 scale)结果为5 分或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 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Ⅳ)性丧失,在500 赫兹、1000 赫兹和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Ⅳ)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①眼球缺失或摘除;

②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③视野半径小于5 度。

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Ⅲ)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①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Ⅰ);

②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Ⅱ);

③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Ⅲ)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②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Ⅲ)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III 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III 度,且III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IV)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Ⅲ)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②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Ⅰ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Ⅱ网织红细胞<1%;

Ⅲ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6.多发性硬化

是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CT 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所谓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

指初次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其诊断必须包含以下全部内容:

①由于视神经、脑干、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②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发性;

③上述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记录。

27.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并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一百八十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 肽测定或尿C 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医生确诊。并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条件之一者:

①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②因坏疽需切除足趾或肢体。

2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指由专科医师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因酒精作用所引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29.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指确已进行开颅手术以夹闭、修复或切除脑动脉瘤。但不包括导管及血管内手术。

30.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31.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的诊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确认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所感染;

②必须有肢体瘫痪(肌力0-2 级)或呼吸肌瘫痪情况出现且该症状持续最少三个月。

32.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狼疮性肾炎

指多系统、多因子的自身免疫疾病,其特征是产生自身抗体对抗各种自身抗原。本细则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只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狼疮性肾炎,因此引起肾功能损害。

本细则所指的狼疮性肾炎是指符合以下列明的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所分类型中的第三型、第四型及第五型,同时需透过肾活体组织检查确诊。

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的分类标准:

第一型——轻微病变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第二型——系膜增殖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第三型——局灶及节段性增殖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第四型——弥漫性增殖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第五型——广泛的肾小球基底膜增厚的膜型狼疮性肾小

球肾炎

33.原发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一百八十天。

本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除外。

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四级是指有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病人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35.重症肌无力

是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乃至全身肌肉,须经保险人认可的神经科专科医师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①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②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③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注:

Ⅰ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Ⅱ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Ⅲ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IV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经过积极治疗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上述重大疾病的定义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

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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