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确定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4 作者:浏览次数:0 分享至: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确定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就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根据《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豫人社办〔2018〕4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确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确定原则

就业技能培训实行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公开、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动态调整”的原则,确定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

二、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确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

2、具备培训相应专业(项目)所必需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以及培训管理所必需的视频监控(录像)设备、考勤设备;

3、培训专业(项目)应在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范围内,且有相应的培训技术标准和教学计划;

4、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健全,能够对培训对象提供必要的后续服务;

5、承诺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三、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确定程序

(一)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申请确定工作原则上每年12月份集中办理一次。按照分级认定、分级管理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可向县级及以上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下列材料。

1、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申报表(见附件1);

2、办学许可证或培训资质复印件;

3、单位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的身份、资历证明复印件;

4、拟培训工种的师资(提供教师的身份证、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实训设施设备和监控(录像)、考勤设备情况;情况;

5、教学及实训场地自有或租约凭证;

6、拟申请确定专业的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大纲、教材及教材目录(每个专业有2-3套标准化试卷及答案)

7、本机构专职(兼职)人员的劳动合同(聘书、协议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8、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财务管理及设备管理等);

9、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按编排规定(见附件4)装帧成册。

(二)审核:受理申请的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开展实地考察评估并根据考察结果据实填写“洛阳市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申报表”。

(三)确定:受理申请的人社部门根据考察评估结果以及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布局情况,研究确定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上一级人社部门备案。经确定后的培训机构,可在批准区域内针对定点专业(项目)开展培训。

知名的全国性培训机构或省、市属优质培训机构,可直接向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确定“洛阳市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按程序确定后,可在全市范围内针对定点专业(项目)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工作。

申请确定“洛阳市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的培训机构除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稳定的师资队伍,其中本机构专职教师比例不少于教师总数的30%,且申请的每个定点专业(项目)不少于两名教师;

2、培训机构的资质在同行业中领先或申请确定的定点专业(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稀缺、独有、优势明显;

3、开展培训工作不少于两年,年培训规模500人以上;

4、其他可以说明本培训机构培训质量优质的证明材料(如办学资质、行业标准等);

县(市、区)级人社部门确定的“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承担人社部门的培训任务满两年,培训质量评估优秀,经县(市、区)推荐可申请确定“洛阳市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

四、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的管理

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谁认定、谁管理”的原则,由相应人社部门每两年组织相关专家对定点机构进行量化培训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调整。

培训机构自确定为“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起两年内为一个评估期(下同)。

(一)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的质量评估与调整

1、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于距评估期满一个月内向其批准机关提出评估申请并据实填写《洛阳市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定点专业(项目)质量评估报告书》(见附件3)相关内容;

2、评审:受理申请的人社部门组织专家根据质量评估内容现地进行量化评估并填写《洛阳市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定点专业(项目)质量评估报告书》,出具评审意见。质量评估综合指标分值为100分,总分低于60分评定为质量评估不合格;

3、调整:人社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及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布局情况,作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上一级人社部门备案。

对评估不合格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批准机关取消其定点机构或定点专业(项目)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1)逾期未参加评估或拒不接受主管部门管理、监督和检查的;

(2)评估期限内未承担或不能完成人社部门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的;

(3)违反办班管理或财务管理规定、发生乱发证、乱收费等严重违纪问题的;

(4)有转让、租借培训定点机构资质行为或将所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个人的;

(5)制度不全、管理不善,造成学员学习期间违法乱纪或发生伤亡事故的

(6)申报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相关资料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

(二)定点专业(项目)的增加与删减

鼓励(支持)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增加或删减定点专业(项目),增加的定点专业(项目)应在办学许可核定范围内,且有相应的培训技术标准和课程。

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申请增设或删减定点专业(项目)于每年12月份集中办理一次,有需求的定点机构应向其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增加(删减)定点专业(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受理申请的人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及就业技能培训整体规划综合评估后发文公布。

(三)新开发专业(项目)的管理

各地新开发的就业技能培训项目,可逐级汇总上报,经省人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估通过后,可列入就业创培训补贴的定点专业(项目)。

五、有关要求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培训质量监管,对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质量评估,确保培训扎实有效。

(二)定点机构要严格遵守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师资条件、培训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加强学员管理,全面落实培训标准,确保培训质量。

(三)本通知由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就业培训实行定点机构管理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洛人社就业〔2015〕7号)同时废止。

经认定的“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适用于享受失业保险基金补贴的失业职工技能培训。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失业职工就业技能培训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失业职工可根据本人需求从公布的“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中自主选择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

 

联系电话:69933322

 

附件:1、洛阳市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申报表;

2、洛阳市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申报材料编排和装帧要求;

3、洛阳市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质量评估报告书;

4、就业培训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增加定点专业(项目)申请表;

5、视频监控(录像)、考勤系统的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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