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我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2 作者:浏览次数:2 分享至:

院属各单位:

   按上级要求,从201771日起,企业开具和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应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了方便开具发票,现将我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布如下:12410300581726896w

 

 

 

计划财务处

2017年7月12日

发文部门: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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