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大中专学生(指普通高等学校、职业中等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下同)创业能力,规范创业培训操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豫政【2015】59号)、《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中等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可以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创业实训各一次。
第二条 创业培训内容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三个模块。创业实训采取两种模式,一种为计算机仿真培训,时间3天,完成创业实训报告;一种为微创业实训,学员以创业者身份参加实际经营活动进行实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完成创业实训报告。创业实训由授权创业实训机构承担。
第三条 创业意识培训、创业实训每模块不得少于24学时(每学时45分钟),每班人数不得超过60人;创办(改善)企业培训不得少于56学时(可在教师的带领下,结合教学内容安排一天的市场调查、市场营销等实践活动),每班人数不得超过30人;培训时间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可利用晚上和白天组合进行),但总学时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四条 大中专学生创业培训以创业意识培训为主。对有创业计划或持《就业创业证》的学生,可以组织开展创办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对已经开办企业的可以开展创业初期人员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培训需使用省定正版教材。
第五条 创业培训教室一般采用U字型摆放课桌(创业实训可根据需要摆放),互动式教学,创办(改善)企业培训须两位讲师全程参与授课,创业意识培训和创业实训可由一名(需经过培训师评估认可)或两名教师授课。
第六条 参加创业意识培训的学员需完成《创业想法分析书》,创办(改善)企业培训的学员需完成《创办(改善)企业计划书》,创业实训的学员需完成《创业实训总结》。
第二章 培训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全省使用统一的创业培训管理系统和考勤监控系统,培训机构购置统一的考勤和视频设备,考勤记录和视频记录由系统直接收集到省数据中心。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在计划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将开班信息表(附件1)、课程安排表(附件2)等开班资料通过创业培训管理系统报省辖市(省直管县)和省创业培训管理机构,学员花名册(附件3)最迟在培训开班当天报送。
第九条 省创业培训管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开班信息,同级财政等监管部门可以登录考勤视频系统查看创业培训的开展情况。
第十条 培训过程中,培训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创业培训技术规范,认真做好考勤,督促教师整理填写《每日意见反馈表》、《结束评估表》、《培训班活动报告》、《培训班后续服务活动报告》,指导学员完成创办(改善)企业计划书(创业想法分析书或创业实训总结),并按规定把关资料上传到创业培训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创办(改善)企业计划书(创业想法分析书或创业实训总结),由授课教师负责审核并签署教师姓名、点评和审核结论。审核合格的,发放全省统一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省市创业培训管理机构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上述资料进行抽查。综合出勤率低于50%的,不发放培训合格证。
第三章 培训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规范档案管理,培训机构要按标准建立健全规范的档案室,统计培训情况和学员开业情况。每期培训班入档资料包括:培训开班信息表(手工或通过创业培训管理系统打印)、培训花名册、每日意见反馈表、考勤表、结束评估表、培训班活动报告、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创业企业有关信息材料、学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创业(企业改善)计划书(创业想法分析书或创业实训总结)。
第十三条 建立学员评价机制,学员对本班授课教师和本次培训进行评价,作为评价培训效果的重要指标。培训机构要深入分析学员反馈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及时改进工作,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章 培训资金申领
第十四条 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创业实训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第十五条 创业意识培训和创业实训补贴,由培训机构一次性申领。申请培训补贴应附材料:培训补贴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学员花名册、开班信息表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或学籍证明复印件。
第十六条 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分阶段申领,培训结束后,可按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人数先申领培训补贴的60%,半年内成功创业的,再申领剩余的40%。处于创业初期(开业两年内)的大学生,参加创办(改善)企业培训,按创业培训证书人数和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一次性拨付培训补贴。申请培训补贴应附材料:培训补贴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学员花名册、开班信息表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创业企业有关信息材料、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或学籍证明复印件。
第十七条 在郑省属大中专学生创业培训任务由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创业培训机构(附件4)承担,并由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提交省财政厅核拨。其他大中专学校学生参加创业培训所需补贴,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包括各省辖市、直管县创业培训机构和在省、市备案的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创业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提交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培训开展和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发文部门:继续教育学院